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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C更名为I-TRACK,并发布剩余排放因子计算方法

上个月,I-REC(现更名为I-TRACK,即国际跟踪标准基金会)公开发布了其与NORSUS(挪威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合作编写的《为I-REC发行国开发剩余混合计算方法》。
这份报告并非旨在提供严格的原则性指引,而更多的是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它反映了I-TRACK的战略转向,由证书的注册登记核发平台,变成了权威可信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
在使用绿证来估算可再生能源的消耗时,存在两种可能的重复计算情况,它们会影响绿证的唯一性和可靠性。
首先是可再生能源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量,此开发会影响每个国家的自主贡献目标,因而逐渐趋严。目前已经对国际减排机制为严格审查对象,想要在国内进行须先获得批准备案。然后就是那些分散在电网中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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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散在电网中的环境权益?
电网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是将所有电源产生的二氧化碳换算成当量,再除以总发电量。分子主要来自化石能源,而可再生能源虽然贡献了发电量,但却并没有产生二氧化碳,这在客观上已经降低了电网的排放因子。
如果采取基于位置的方法,用电量乘以平均电网排放因子来计算范围二排放,那么在已经享受了可再生能源降低电网排放因子的好处之后,再购买绿证抵销用电量就构成了重复计算。
因此,我们需要引入剩余排放因子(Residual fuel mix factor,简称RMF),即在剔除可再生能源电量后的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这个值也是GHG协议《温室气体协议范围二指南》中基于市场方法的一个重要参数。
最近发布的《为I-REC发行国开发剩余混合计算方法》,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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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RMF时,我们应该根据绿证的核发量,还是交易量来确定应扣除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RMF的计算公式理想情况下应该在每年初发布前一年的数据,即:
RMF = 电力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总发电量 – 应核减的绿证对应电量)
这里的关键在于确定待核减的绿证对应电量是使用绿证的核发量(the Issuance BasedMethod,IB)还是交易量(the Transaction Based Method,TB)。
核发量计算较为简单,只需统计上一年度核发的证书数量,但由此得出的RMF值偏大。这种方法适用于已核发未售出的绿证在发布RMF的年份内能被售出,且交易量与核发量相差不大的情况。
反之,如果使用的是交易量,计算过程较为复杂,因要同时统计上一年度核发且交易的证书数量,并定义非上年度核发但上年度交易的绿证是否应核减。这样得出的RMF值偏小,更适合于绿证交易量偏低的情况。
欧盟绿证的管理机构AIB,于19年将RMF计算方法由TB改为IB,这与欧洲绿证(GO)可多次交易有关,我国绿证不存在这个问题。
RMF是一个随着绿证消费量变化而波动的数值,IB和TB两种不同的方法,算出的是RMF两个极值。采取何种方法更合理,与绿证核发、交易情况有关,也可以根据情形变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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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计算电力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是通过平均排放因子反推,还是将所有的能源加权计算?
这是另一个核心问题。电力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也就是RMF计算中的分子,可以是通过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乘以总发电量计算,也可以通过将各类能源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加权计算得出。
这两种计算方式得出的数据可能略有不同,目前基于我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前者得出的结果略高。
笔者倾向于认为,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和剩余排放因子在计算总排放量时应使用相同的方法,这样也不会因计算方式不同而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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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的有效期如何确定?
尽管RE100在其《RE100对中国绿证的技术评估报告》中建议按照Green-e的规定设定为21个月,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绿证的有效期。如果限期不明确,绿证核减范围将难以明确定义,也将影响到RMF的计算。
顺带一提,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GEC可能已经被RE100完全认可了,而并非是“有条件认可”。
因为在RE100每年发布的报告指南中,有些年份会公布已认可的绿证机制名单。在2020年的报告中,GEC尚未被列入名单,然而在2021年的报告中,GEC已被列入,且并未注明“有条件认可”。
虽不清楚是不是相关部门在发布评估报告后与RE100进行了更深入的沟通,但目前对GEC的认可状态应更加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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