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已成为洗钱工具,数字收藏隐藏融资欺诈金字塔销售风险,以区块链为噱头发行空气货币。近年来,网络金融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变得越来越复杂。检察机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南方财经全国人大会议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钱,他指出,大多数使用新形式、新技术的金融犯罪活动与真正的技术创新本身无关,只是犯罪的工具或掩盖犯罪真相的“幌子”。及时严肃处罚各种涉及新技术的非法金融活动,坚决制止炒作新概念“割韭菜”。
针对金融犯罪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最高法院合作,研究起草洗钱犯罪、骗取贷款犯罪等司法解释。
以专业化建设为指导,有效应对金融犯罪问题
前金融犯罪类型不断翻新,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专业,金融犯罪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隐藏的犯罪手段。这两个方面的叠加给打击金融犯罪带来了新的问题。检察机关未来将关注哪些方面?
孙谦:从案件处理的角度来看,专业性和隐蔽性的叠加影响确实给金融检察案件处理带来了许多挑战。在这方面,我们将坚持以专业建设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重点关注以下工作:
一是适应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大力提高金融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加强对证据问题的类型化研究,总结和明确新金融犯罪案件的收集和审查要点。积极运用认罪从宽制度,引导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结合数字检察改革,更好地发挥信息技术在资金渗透、电子数据审查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加强对金融犯罪办案规律和方法的总结,不断提高应对新形势、新问题的能力。自2018年以来,我们与最高法院和其他部门修订并制定了6份金融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及时研究金融犯罪的变化,加强以下指导。目前,我们正在与最高法院合作,研究起草和修订洗钱犯罪、骗取贷款犯罪、内幕交易犯罪等司法解释。
三是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建设,巩固服务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组织基础。2019年检察机关重塑内部机构后,成立了专门的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下一步,我们将加快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建设步伐,创新开展代理培训、同堂培训、学校检查建设、互派干部临时交流等工作,努力培养能够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金融犯罪检察队伍。
第四,继续深化部门合作机制建设,加强共同应对金融风险的专业力量。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完善特别检察官助理等专业人员的辅助案件处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联系,重视犯罪治理,继续协调实施“第三检察建议”,促进犯罪案件发病率高的金融监督,从源头遏制金融犯罪。
依法惩治各种“伪创新”,为真正有益的创新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近年来,虚拟货币等新业态、新技术衍生出了哪些新犯罪?有哪些特点?检察机关是如何应对的?
孙谦: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它们的本质。区块链、元宇宙等概念的出现本质上是基于技术创新,与金融没有直接联系。从检察案件处理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使用新形式和新技术的金融犯罪活动与真正的技术创新本身无关,只是犯罪的工具或掩盖犯罪真相的“掩护”。
以虚拟货币为例,使用虚拟货币实施的违法犯罪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使用虚拟货币等新技术实施的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渠道转移犯罪资金。二是以虚拟货币为噱头进行投机炒作甚至非法犯罪。例如,欺诈、金字塔销售组织以区块链、虚拟货币项目为噱头发行空气货币,以吸引投资者投资。
近年来,为应对新技术、新形式的犯罪风险,检察机关首先加强新技术、新形式违法犯罪的本质,通过发布指导案件、规范文件,强调金融活动必须坚持特许经营的基本原则,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依法惩罚“伪创新”,为真正有益的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其次,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违法犯罪风险的研究,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和建议。针对虚拟货币的犯罪风险,我们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虚拟货币犯罪手段的重点研究,积极响应社会关注。
此外,加强案件解释法,警告公众新技术、新商业形式带来的违法犯罪风险。在发布典型的洗钱和养老金欺诈案件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注意以区块链和虚拟货币为手段收集和分发典型案件,向社会揭示这些新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引导公众不断提高识别和预防能力。
检察机关将如何发挥防范数字收藏金融化可能带来的风险的作用?
孙谦:数字收藏是一种基于区块链和数字版权技术的虚拟产品,本质上是收藏领域的一种新的商业形式。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开展所谓的数字收藏“金融化”、“证券化”等创新,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甚至违反刑法。
针对数字收藏“金融化”等各种利用技术创新开展金融活动的现象,我们将严格执行党的20份报告中提出的各种金融活动的监督要求,积极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
一是依法及时严厉处罚各种涉及新技术等非法金融活动。从检察案件处理的角度来看,所谓的数字收藏金融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融资欺诈、金字塔销售、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支付结算、赌博、电信网络欺诈等犯罪,我们将高度关注,一旦发现严肃处罚。
二是协调促进数字收藏领域的标准化发展。检察机关扩大治理工作,从案件中判断案件风险,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可追溯性治理,坚决制止“割韭菜”的概念。
以金融、电信等重点行业为重点,严厉打击“内鬼”泄露个人信息犯罪
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犯罪者可以利用提取的个人信息实现目标准确性。未来如何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打击网络犯罪?
孙谦:目前,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是大多数网络犯罪的来源。《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构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框架,也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如何深入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结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专项行动,坚持“一案双查”
二是严厉加大对行业内部人员涉及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关注金融、电信、房地产、酒店、劳务中介、医疗等重点行业,领导组织者,特别是部门负责人,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和批量泄露员工,非法利润大,因行政处罚、内部处罚等相关行为,作为严厉处罚的重点。
三是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认真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联系和外部合作,继续加强公益诉讼,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公益的双重效果。
第四,以企业合规改革为契机,结合案件处理,围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推进相关企业合规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合规管理制度和机制,从点到面推进行业治理,有效预防网络犯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欺诈的发生率一直很高,每个人都非常关注它。去年年底,《反电信网络欺诈法》实施,检察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欺诈犯罪方面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什么积极成果?还有什么困难?
孙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加强了对综合治理源头的控制,为打击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从治罪层面看,检察机关始终突出打击重点,坚持全链惩治。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近3.04万人,占使用电信网络犯罪的近30%。针对组织境内人员出国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结合开展“断流”行动,2022年起诉偷越境(边境)境犯罪2.1万余人,结合办案加大劝返力度,努力堵住涉诈人员出国流动的渠道。
从治理层面看,认真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要求,2022年检察机关办理了6400多起相关公益诉讼案件,重点关注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个人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结合司法办案,加强对高发电诈骗案件的监督和源头治理。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电信网络诈骗的迭代升级给司法办案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例如,随着国内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将犯罪窝点转移到国外,一些国家设立窝点进行欺诈,给逮捕罪犯和收集证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一个例子是,随着诈骗资金转移方式的升级和演变,特别是犯罪分子在海外虚拟货币平台的帮助下转移资金,逃避国内金融监管,进一步增加追回赃物和损失的难度。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契机,坚持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坚决惩治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收益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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