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国有资产监督中对融资贸易的描述是禁止进行“实际贸易贷款”的融资贸易,没有详细的定义标准。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实施时,标准不同,争议不断。大多数贸易都有实质性的资本占用。如何区分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
答2023-2-7: 《关于进一步调查中央企业融资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有资产管理〔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的非法业务,实际上是贷款资金,没有商业实质。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点是:一是虚构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具体利益;第三,贸易目标由对方实质性控制;第四,通过结算账单、保理、信用支持等方式直接提供资金或伪装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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