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关于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我想咨询一下:1。如果A公司(中央企业三级子公司)和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AB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期满后,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通过法定程序以实收注册资本为对价转让给B公司。协议规定,如果A公司想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是否也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公开列入产权交易所。2.如果A公司(央企三级子公司)和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A公司能否在合作期满后直接通过有针对性的减资退出C公司而不进入交易?还是即使减资退出也要进场交易?
答2022-10-3:1、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原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建议企业通过产权市场公开交易,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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