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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且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是否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是否需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32号)第31条第2款,同一国家投资企业与各级控股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企业因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国家投资企业审议决定,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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