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1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只%。”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外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2014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通知》(国有资产发行产权[2014]号。95)只有国有企业质押上市股份的时间组应记录,但没有提到质押比例,我有问题,特别咨询贵单位:
1、该通知于2001年发布,是否仍适用?2、如何定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一般指所有国有企业吗?适用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国有企业吗?
答2020-11-18:《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通知》(财务企业(2001)651号)仍然有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适用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的企业及其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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