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将一批中央企业作为试点单位转让其子公司和孙公司的国有资产,只要这些中央企业自己批准,就不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是否有公开文件依据?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有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一词开始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如果其股权完全出售给私营企业,则要求原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在股权转让后三个月内更改其名称,并删除“中国”一词?是否有公开文件依据?
答2021-12-3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主营业务处于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产权转让;其他子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家投资企业制定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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