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32号令第四款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50,但为最大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实际控制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是最大股东,但对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不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如何证明国有企业没有实际控制和控制参股企业的权利?是否有具体的程序要求和文件材料要求?如何证明自己是非国有控制企业?
答2021-11-12:国有股东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发表股东意见。原则上,国有股东的意见可以有效地实施,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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