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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

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第(四)款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畴?
具体情况如下:A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独资企业,A持有B31股权,B最大股东,A认定为B实际控制人(即B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B全资子公司C转让14股权,C应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措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并采取相应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谢谢。因为第四条第(4)款的要求之一是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是最大股东,而C(最大和唯一)股东B不是单一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而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因此,从文义上看,C作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子公司,不应属于第(4)款规定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答2021-11-1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原则上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执行财政部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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