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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2号令、36号令法规的一些具体问题

问:(1)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企业增资应符合国家投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计划,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选择方法。企业增资后的股东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增资后企业股东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是指哪些法律法规?企业增资后股东数量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2)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3)第36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需要报哪个级别的政府和哪个部门审查?未通过公共渠道查询相关问题,特别是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府咨询,希望回答~
答2022-03-08:《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32号)第36条“增资后企业股东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第四十条“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及证券监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
36号令第六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是指反垄断审查、募集投资项目备案、军事事务审查等事项,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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