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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ato币、amc币……“炒币”“投资”还请擦亮眼

基本案情
2019年,张向王宣传了一个月固定收入6%的投资理财项目。王按照张的指示注册了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登录平台投资ato币。
之后,王先后向李先生转账46万元。李先生收到后,将部分人民币转移到柬埔寨注册的A公司指定的账户,并兑换李先生持有的另一种数字货币amc硬币,为王先生转换ato硬币。王先生登录账户,点击量化一次。ato硬币每天产生3%的收入,可以转换为sbo硬币,然后转换为或usbt硬币在线交易。
后来,A公司关闭,平台无法登录。王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李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固定收入,拒绝返还本金。他认为他和李之间的投资实际上是一种贷款,并要求李退还4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被告李辩称,他和王之间没有贷款关系。王转账到自己的账户后,按照王的指示将其转换为ato电子货币,然后转账到王的平台账户。王的行为是个人投资行为,他只是帮忙转换货币。王购买的数字货币最终涨跌,导致收入下降,与自己无关,要求驳回王的全部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实际上是王在李和张的推荐下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引起的纠纷。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应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案说法
虚拟货币是指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非有权机关以或类似技术支持和电子方式记录的通货币。虚拟货币不仅不同于中国央行数字人民币等国家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的电子形式,也不同于基于传统互联网技术的网络虚拟财产,如Q币、游戏币和积分,由集中主体发行,仅在其服务范围内使用。虚拟货币采用分散、点对点和不对称加密技术。
对于虚拟货币,中国先后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虚拟货币的整改 《挖矿活动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许多规范性文件,如237号),其中,《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为中国居民提供服务也是非法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罚。”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容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李、张跨境实施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李作为“团队领导”,通过发展“离线”张和吸收王等“离线”加入其团队微信集团,发布虚拟货币信息,肆意渲染收入,继续洗脑、教学、指导集团投资,在“离线”发展的过程中,收取“离线”投资,借此机会将虚拟货币转化为真实人民币,实现自身收入的实现。法院裁定驳回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提醒
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认真做出投资决策,不应轻信高利润诱惑,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谨防损害个人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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