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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应对气候变化!浙江8部门联合发文 提出这些重点举措

为了更好地发挥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持作用,省生态环境部等8个部门最近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浙江将进一步完善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重点是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
如何定义气候投融资?支持范围有哪些?
气候投融资
它是绿色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和促进更多的资金投资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资和融资活动,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和发展目标。
支持范围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
减缓气候变化
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优化结构;
开展碳捕集、利用、封存试点示范;
控制工业、、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如废物处理;
增加森林、湿地、海洋等碳汇。
适应气候变化
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的适应性;
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
《实施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
重点举措

 

加强对气候投融资重点领域的支持
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数据库。制定省级气候投融资项目仓储指南,明确仓储项目范围、类型和仓储标准,规范气候投融资项目申请评价流程,建立当地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机制,研究制定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方法,确保仓储项目质量。
帮助减少污染和减少碳,协调提高效率。建立差异化机制,促进金融资源集中在高效项目培育、高碳企业低碳转型、减少污染和减少碳理论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等关键领域。
稳步有序地推进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交易市场,开展交易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部门联合监督,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和线索共享。有序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建设,继续推进安吉、椒江区大陈岛等地自愿减排交易试点。

 

积极创新气候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创新碳信贷产品。创新基于企业碳信息的“碳效贷”、“贷”、“减碳贷”、“气候贷” 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以碳减排为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鼓励机构和企业充分考虑未来市场碳价格在投资活动中的影响。
扩大绿色债券的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内保外贷、备用信用证等方式跨境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合格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优化气候投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资平台建立气候投融资分支机构或增加气候投融资业务部门,依托绿色金融分支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服务。支持省级金融机构合理发放贷款审批机构,积极发展在线“云审批”模式,实现快速审批,提高融资效率。

 

继续提高气候投融资项目的执行效率
完善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机制。按照国家有关信息披露标准,推进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内容、形式和渠道标准化,及时更新信息,为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探索气候投融资绩效评价。研究制定区域、机构等不同对象的气候变化绩效评价方法,探索促进气候投融资的科学评价。加强气候投融资项目绩效评价,优先考虑重点绿色项目(企业)融资和碳减排评价,引导资金优先考虑减排效益和气候友好的项目。
建立统计监测系统和数字智能管理平台。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监测统计体系。探索气候投融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动态监测项目进度、融资对接、风险状况等。
加强气候投融资信息共享。推进气候变化基础数据获取渠道和部门咨询机制的建立。建立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信息推广机制,定期收集、更新企业碳账户、气候投融资项目数据库、环境信用等信息。

 

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
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动。加强引导机制和模式设计,利用市场资金应对气候变化,支持气候投融资有效推动和利用社会资本,鼓励“政府银行担保”、“政府银行保险”和“银行贷款”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进风险保障补偿”、“税收融合”等合作模式(PPP)项目。
引导外部资金支持气候投融资。支持省级银行机构创新股债联动模式,推动各类资金有效投资气候投融资领域。加强浙江保险资金,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气候变化项目。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联系,引导国际援助基金、外国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可再生利用、林业碳汇等项目建设。

 

建立健全推进气候投融资政策机制
建立气候投融资考核制度。推进省级银行保险机构将气候投融资纳入分行年度工作考核体系,探索差异化绿色资产风险权重,实施绿色专项激励,减少内部资本转移定价和经济资本占用,提高试点地区绿色金融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对于参与气候投融资的金融机构,应适度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优先核销不良贷款。
加强气候投融资政策协调。加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财政奖励,鼓励有条件地区对金融机构发放绿色贷款、开展绿色保险给予财政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激励。
鼓励地方政府开展模式和工具创新。支持先试,开展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鼓励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典型的地区,申请以投资政策指导、加强财政支持为重点的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各金融机构应落实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治的主要责任,加强贷款前、贷款中、贷款后的审计,改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合理控制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融资杠杆率,防止过度负债、资金空转、“洗绿”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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