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5%,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二、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禁止性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员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年度和季度平均值的总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限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本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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