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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高技〔2023〕287号】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2023年做好工作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清单制定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局)、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质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2020〕经研究,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制定工作。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延长2022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度小于28纳米(含),在《若干政策》第(1)条中提到、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若干政策》第(3)、(六)、(七)、(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关税〔202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的包装试验企业,集成电路行业的关键原材料及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板、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重大集成电路项目及承包企业名单。
  二、2022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年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需于2023年重新申报。2023年3月25日至4月16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在信息填报系统中申请(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提交申请,生成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改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应当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3、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件),地方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并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1)、(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集成电路行业的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名单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发布。《若干政策》第(8)条提到的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名单,最终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清单发布前,企业可以按照有关税务管理规定,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国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企业未列入清单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享受《若干政策》第(一)申请、(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第四条提到的关税优惠政策,可以在最终结算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通知有关企业。
  五、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件中提到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的名称变更、分立、合并、重组和主营业务的重大变更,应当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并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60天内,向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重大变更表及相关材料(以省级部门报告文件的签署日为准)。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变更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加强对清单中企业的日常监督。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虚报信息取得减免税资格的问题,应及时联合核实,并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
  7、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当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不诚实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记录中,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企业享受202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务关税〔2021〕第四条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及时调整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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