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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的问题和挑战

目前,国内机构会计制度仍处于早期阶段,部分金融机构应政策要求范围1、范围2排放会计披露,少数试点金融机构已开始部分范围3排放监测会计工作,范围3投融资业务碳排放会计,面临以下问题和挑战:
数据可用性差,需要提高数据质量。目前,金融机构碳排放会计高度依赖于投融资报告碳排放数据,控制企业碳排放数据信息相对完善,但非控制企业本身缺乏碳管理经验,可收集信息非常有限,数据缺乏完整性,因此金融机构获取碳排放数据有限,数据质量不高。如果金融机构根据投融资主体提供的基本数据进行碳排放核算,则需要使用默认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目前,碳排放因子数据来源多样,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较差。
金融机构缺乏碳排放会计管理的内控机制。目前,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投融资业务碳排放会计管理机制,碳排放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会计和分析缺乏系统的管理流程和系统。例如,如何收集投融资主体的碳排放数据,是收集原始能耗和过程排放数据还是碳排放会计结果,如何确定投融资主体的边界和范围,以及如何定义碳排放因素的默认值数据来源。如果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碳排放数据的收集和核算将多种多样,缺乏可比性,金融机构无法制定相应的投融资管理政策,从而降低了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的应用效果。
需要提高金融机构的碳排放管理能力。大多数金融机构尚未设立专业的碳排放管理职位,缺乏碳会计和数据分析人才。此外,金融机构投资目标所涉及的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源存在较大差异。仅仅具备碳排放相关专业知识是不够的。碳排放会计还需要对行业的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此外,基于碳排放数据分析结果,改进投融资政策对管理人才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需要了解金融和碳排放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基于项目融资的碳排放或碳减排会计方法有待完善。一般来说,碳减排项目需要在开发、施工和调试后真正产生碳减排,然后项目可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再融资,金融机构原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可以全部退出或偿还,事实上,相关减排项目和金融机构在初始阶段的支持是不可分割的。因此,融资碳减排可能不能真正反映金融机构对融资碳减排的贡献。同样,对于运营过程中会产生高碳排放的项目,运营前施工阶段的碳排放量相对较小。在现阶段实际碳排放的基础上计算投融资业务的碳排放量,可能无法真正反映金融机构对投融资业务碳排放的贡献。
碳排放在投融资业务中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当金融机构向同一价值链中的公司或项目发放贷款或投资时,会重复计算不同范围的贷款和投资排放。例如,当金融机构同时为燃煤电厂和使用燃煤电厂电力工厂提供贷款时,根据现有金融机构碳会计方法,燃煤电厂范围排放和工厂范围排放需要计入,本质上是同一排放,金融机构会计融资排放重复两次。因此,对于同时为上下游提供投融资的金融机构,现有的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方法可能会高估整体投融资业务的碳排放。
作者:
倪清 中国ESG可持续发展市场的主要合作伙伴
金以文 普华永道中国会计专业技术部合伙人
崔俊莲 普华永道中国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部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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